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文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29********10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924民初1452号
案号
(2020)赣0924执2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邹友生、熊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000元、利息146799.35元,共计436799.35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二、被告邹黎明、姚文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52元,由被告邹友生、熊金华、邹黎明、姚文兰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4-22
发布时间
2020-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