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321********6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09民初1070号 |
案号 |
(2020)黑0109执7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峰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北支行贷款本金200,000元、利息6880.52元,合计206,880.52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韩峰按照年利率12%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北支行贷款本金200,000万的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全部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3元,由被告韩峰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韩峰负担。被告韩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款项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北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0-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