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邢万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21********5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09民初2585号
案号
(2020)黑0109执6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喜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开发区支行贷款本金55 000元,从2015年4月26日计算至2019年4月16日的利息及罚息31 405.38元,合计86 405.38元; 二、被告赵喜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开发区支行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以本金55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6%计算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5.25计算罚息; 三、被告邢万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开发区支行贷款本金60 000元,从2015年4月26日计算至2019年4月16日的利息及罚息34 260.50元,合计94 260.50元; 四、被告邢万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开发区支行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以本金6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6%计算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5.25计算罚息; 五、被告赵喜武、邢万江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四项还款义务互负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3元,由被告赵喜武、邢万江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6-15
发布时间
2020-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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