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722********1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302民初136号
案号
(2020)湘0302执恢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任文斌返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从2014年5月1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张江波、湖南新猎鹰科教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松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任文斌有权就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1037号第a区1、2栋1层105号房、2层205号房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8 13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4 133元,由被告吴松、张江波、湖南新猎鹰科教有限公司、湖南猎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时间
2020-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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