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4********21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民初473号 |
案号 |
(2019)津01执11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中满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贷款本金3000万元,计至2018年3月31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为6024800.84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如意展翼贷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付);二、被告赫阳君辰(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事项,在1500万元最高债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中满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天津市艾弗特工贸有限公司、胡俊彦、闫庆涛、张瑜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事项,在3000万元最高债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中满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对被告胡俊彦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荣业大街和华安大街交口天汇尚苑2-1-4101房地产享有抵押权,对该房地产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有权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债权余额3000万元为限,胡俊彦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中满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五、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对被告胡渊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南市大街与福安大街交口天汇广场2-1302房地产享有抵押权,对该房地产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有权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债权余额3000万元为限,胡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中满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六、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对被告张瑜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南市大街与福安大街交口天汇广场2-1303、2-1304、2-1305房地产均享有抵押权,对该房地产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有权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债权余额3000万元为限,张瑜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中满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9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均由被告天津中满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赫阳君辰(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艾弗特工贸有限公司、胡俊彦、闫庆涛、张瑜、胡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时间 |
2020-09-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