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7********3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4民初9360号
案号
(2020)津0104执39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郭明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63330.54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郭明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支付截至2019年1月9日的信用卡零售利息(含复利)15685.36元、违约金19701.04元、分期手续费2027元、现金利息2405.01元、取现手续费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3元,财产保全费1035元,公告费860元,均由被告郭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8-18
发布时间
2020-09-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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