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龚林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322********3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925民初2462号 |
案号 |
(2019)冀0925执6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龚林波、被告刘洪涛、被告周国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之辉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7年10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宋曰森、被告河北新洁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400元,由被告龚林波、被告刘洪涛、被告周国辉、被告宋曰森、被告河北新洁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7-08 |
发布时间 |
2019-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冀0925执63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8 |
执行法院 |
盐山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