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梦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4********0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124刑初95号 |
案号 |
(2020)冀1124执2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晓愿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满中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孙德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李梦雨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9日起至2019年1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五、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满中、李梦雨、孙德强、赵晓愿非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9-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