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耿晓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4********2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124刑初56号 |
案号 |
(2020)冀1124执2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耿晓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艾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予以没收。三、责令被告人耿晓飞退赔被害人高国光损失7 270元,退赔被害人王雷刚损失18 300元,退赔被害人宋铁群损失2 755元,退赔被害人李增护损失1 800元,退赔被害人边计生损失2 200元,退赔被害人赵彦学损失2 9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9-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