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程新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2********0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4刑初168号 |
案号 |
(2020)冀1124执4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新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30年4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程新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会焕医疗费1 93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护理费765.8元,营养费210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1 928.4元,鉴定费1 000元,共计6 739.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09-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