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永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123********1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1123民初773号 |
案号 |
(2020)黑1123执恢1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夏春雷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逊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23362.50元(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按月利率8.75‰计算利息),本息合计223362.50元。2018年3月15日后利息按月利率13.125‰计算。计算至清偿本金之日止。二、被告庞宝慧、徐永超对上列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夏春雷追偿。案件受理费4650.00元,公告费700.00元由被告徐永超、庞宝慧、夏春雷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时间 |
2020-09-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