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123********3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1123民初831号 |
案号 |
(2020)黑1123执恢1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逊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0元,2017年4月7日起至2018年4月5日止利息为18,427.50元,本息合计168,427.50元,2018年4月5日后利息仍按月利率13.5‰计算。二、被告候进刚对上列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刘龙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9元、公告费700,由被告刘龙、候进刚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时间 |
2020-09-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