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福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25********03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1123民初885号 |
案号 |
(2020)黑1123执恢1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大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逊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70000.00元。二、被告王福玲对上列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9500.00元,公告费700.00元由被告李大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时间 |
2020-09-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