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龙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830********11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09民初207号
案号
(2020)黑0109执6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李龙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大富工贸有限公司代垫款1,056,051.58元;二、李龙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大富工贸有限公司代垫款利息(以1,056,051.58元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0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864元(黑龙江大富工贸有限公司已预付),由李龙江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给付黑龙江大富工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6-09
发布时间
2020-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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