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常清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523********0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524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黑0524执1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饶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清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饶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2 923 651.15元,利息 37 855.6元(2018年11月11日至2019年1月17日),罚息25 962.82元(2018年11月11日至2019年1月17日),本息合计2 997 469.57元。并以2 923 651.1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8日起按月利率7.47‰计算利息、逾期罚息在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30%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时止。二、被告黑龙江省德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 78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常清嵩、黑龙江省德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1-16
发布时间
2020-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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