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03********24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702民初1773号 |
案号 |
(2020)冀0702执2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耀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1290666元(利息从2019年1月21日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200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二、被告唐山国新赛隆科技有限公司、毕如岩、李国新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常青在与毕如岩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五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70900元,由五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