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婷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203********15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203民初1838号
案号
(2020)赣0203执6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朱婷婷、王余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景德镇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付的借款本息人民币49700元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8月31日的违约金为8374元;自2019年9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497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利率计算);如被告朱婷婷、王余锋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的还款义务,原告景德镇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朱婷婷、王余锋所有的位于景德镇市城区广场北路588号港逸豪庭7栋1302室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第一顺位抵押权实现后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52元,由被告朱婷婷、王余锋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7-15
发布时间
2020-09-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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