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向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330********30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2民终313号
案号
(2020)赣0222执恢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2018)赣0222民初52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二、撤销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2018)赣0222民初5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余曙光、雷月红、余剑东赔偿款358025.75元,支付宋根保垫付款20000元;四、潘向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余曙光、雷月红、余剑东赔偿款493360.09元;五、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379元,鉴定费7606.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70.38元,合计27156.08元。由余曙光、雷月红、余剑东负担1988元,宋根保负担5524.2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负担3134.81元,潘向锋负担16509.0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8-27
发布时间
2020-09-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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