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5********2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民终149号 |
案号 |
(2020)津02执6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2017)津02民初4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即:一、被告中物旺达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29,364,140.78元;二、被告中物旺达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截至2017年5月15日银行承兑汇票垫款逾期利息8,191,871.31元,及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银行承兑汇票垫款逾期利息(以未偿还垫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三、被告乔青山、天津盛世方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徐凤超、陈亮、新合耀银山铝业(天津)有限公司,对被告中物旺达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事项,分别在各自与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物旺达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追偿;二、撤销(2017)津02民初48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三、驳回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35,441元、公告费300元,由中物旺达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乔青山、天津盛世方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徐凤超、陈亮、新合耀银山铝业(天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鉴定费66,000元由中物旺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乔青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5,441元,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时间 |
2020-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