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游兵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124********09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04民初9582号 |
案号 |
(2020)津0104执33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游兵斌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380000元;截止2018年6月1日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人民币56373.3元,总计人民币436373.3元,并按双方签订的《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及罚息的计算方法支付2018年6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和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46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406元,由被告游兵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时间 |
2020-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