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1********05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6民初5842号
案号
(2020)津0106执9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本金83381元,利息(包含利息、复利)、罚息(包含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5697.56元(欠款金额截至2019年7月11日)及自2019年7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7元,保全费91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刘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4-15
发布时间
2020-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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