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明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2********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204刑初222号 |
案号 |
(2020)皖1204执15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钱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7日起至2028年5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邹创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2026年5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刘克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2023年616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王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6日起至2022年7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常明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22年1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蔡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21年7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七、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六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17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