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01********7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202民初9365号 |
案号 |
(2022)皖1202执6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赵志偿还原告张宝建借款2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息,自2019年6月24日起,支付至该款偿还完毕时止;执行时扣除已支付的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完毕。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赵志负担。本判决为生效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28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