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文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29********10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924民初1450号
案号
(2020)赣0924执2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邹智明、胡梅香夫妇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85185.54元,合计本息225185.54元(算至2019年9月3日止),并承担从2019年9月4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付清贷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在所欠本金为基数,不超过年利率24%计得的金额限度内)。二、被告邹黎明、姚文兰夫妇对本案贷款承担共同连带担保保证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8元,由被告邹智明、胡梅香、邹黎明、姚文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4-13
发布时间
2020-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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