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224********39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5224民初224号 |
案号 |
(2020)粤5224执4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岸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28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8万元从2015年4月29日至2016年4月25日按约定年利率10.9675%计,逾期部分按约定年利率10.9675%的1.3倍计,从2016年4月26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吴岸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其为实现本案借款的律师费用3000元。三、被告刘筐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67.30元,由被告吴岸群、刘筐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