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明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224********10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5224民初153号
案号
(2020)粤5224执3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来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振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3.9万元及利息共157709.27元(暂计至2018年12月31日。以本金13.9万元计,从2017年10月30日至2018年10月15日按约定年利率10.875%计,从2018年10月1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逾期年利率按约定年利率10.875%的1.3倍计)。 二、被告郑振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付出的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林丽辉、郑振溪、林明玉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14元,由被告郑振忠、林丽辉、郑振溪、林明玉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5-27
发布时间
2020-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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