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02********1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104刑初40号
案号
(2020)豫1104执6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赵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2023年3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赵鹏退赔被害人王会云经济损失人民币16152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6-11
发布时间
2020-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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