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慧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102********93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岚民一初字第652号
案号
(2020)鲁1103执4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黄高峰、唐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洪军借款本金145 708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债务清偿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被告黄高峰、唐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洪军实现债权费用6 000元。被告黄峰、胡顺明、张维省对上述第一、二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黄峰、胡顺明、张维省在承担还款责任后,可向被告黄高峰、唐慧追偿。驳回原告陈洪军的其他诉讼请求。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960元,减半收取1 980元,诉前保全费1 820元,共计3 800元,由原告陈洪军负担200元,被告黄高峰、唐慧、黄峰、胡顺明、张维省负担3 6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4-08
发布时间
2020-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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