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102********93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岚民一初字第652号 |
案号 |
(2020)鲁1103执4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黄高峰、唐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洪军借款本金145 708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债务清偿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被告黄高峰、唐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洪军实现债权费用6 000元。被告黄峰、胡顺明、张维省对上述第一、二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黄峰、胡顺明、张维省在承担还款责任后,可向被告黄高峰、唐慧追偿。驳回原告陈洪军的其他诉讼请求。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960元,减半收取1 980元,诉前保全费1 820元,共计3 800元,由原告陈洪军负担200元,被告黄高峰、唐慧、黄峰、胡顺明、张维省负担3 6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