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慧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102********93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岚民一初字第421号
案号
(2020)鲁1103执4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黄高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光借款本金70 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黄峰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峰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高峰追偿。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550元,诉讼保全费720元,共计2 270元,由被告黄高峰、黄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4-08
发布时间
2020-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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