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102********93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岚民一初字第421号 |
案号 |
(2020)鲁1103执4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黄高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光借款本金70 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黄峰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峰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高峰追偿。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550元,诉讼保全费720元,共计2 270元,由被告黄高峰、黄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