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425********16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703民初580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粤0703执15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0191601830】。一、被告湖南森阁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货款147806.7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6年9月6日开始按照日利率0.05%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被告江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受理费由被告共同负担。[1、两被申请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27806.74元及利息、违约金53328.27元,两项合共181135.01元[利息自2016年9月6日算至2018年10月10日合计为53328.27元(147806.74×0.05%×457天+127806.74×0.05%×306天)。2、两被申请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3810元,公告费450元,合计4260元;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185395.01元。3、被申请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本案件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4-11 |
发布时间 |
2019-05-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