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国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702********18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703民初3809号
案号
(2022)粤0703执5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70218616469】。一、被告陆国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蒲江偿还借款本金322900元;2、被告陆国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蒲江偿还逾期付款利息(分别以本金16800元从2015年12月4日起,以本金23000元从2015年7月9日起,以本金36800元从2015年8月12日起,以本金55200元从2015年8月16日起,以本金9200元从2015年8月27日起,以本金27600元从2015年8月9日起,以本金18400元从2015年8月14日起,以本金18400元从2015年8月22日起,以本金18000元从2015年8月31日起,以本金9000元从2015年9月3日起,以本金27000元从2015年9月8日起,以本金18000元从2015年9月21日起,以本金9000元从2015年9月29日起,以本金20000元从2015年12月2日起,以本金18000元从2015年12月9日起,以本金9000元从2015年12月10日起,以本金18000元从2015年12月15日起,以本金18000元从2015年12月23日起,以本金18000元从2015年12月31日起,以本金18000元从2015年12月7日起,以本金9000元从2016年1月12日起,以本金25000元从2016年1月31日起,均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3、被告陆国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蒲江偿还律师费7000元。本案受理费11900元,由原告黄蒲江负担5000元,被告陆国华负担69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14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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