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鹤山市俊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7********994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784民初2382号 |
案号 |
(2021)粤0784执52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鹤山市俊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路灯公司付清工程款383259.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21年5月13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实欠工程款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24.45元(已由原告鹤山市路灯公司预交),由被告鹤山市俊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鹤山市路灯公司预交的受理费3524.45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鹤山市俊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受理费3524.4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2-09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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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冯佳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784728772994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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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鹤山市沙坪镇中华园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