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佩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701********0325
执行依据文号
(2006)江中法民一初字第35号
案号
(2021)粤07执恢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李德添、邓佩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港币2787407元和人民币6128000元给原告关丽珍。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容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865元,由被告李德添、邓佩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时,需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与一审案件受理费总额相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名称: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河支行黄埔大道办事处;账号:058701040002234;银行地址:广州市黄埔大道西191号牡丹阁首层)。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同时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11-15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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