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026********51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026民初2543号 |
案号 |
(2020)冀1026执7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宁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至2018年4月30日的借款本金、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滞纳金共计18 215.56元及从2018年5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按实际欠款本金,利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被告张宁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向本院交纳,待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将该款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