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闫平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34********1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34民初867号 |
案号 |
(2020)冀0434执3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闫平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艳龙租赁费15449元二、被告闫平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艳龙提货单上的租赁物,或者折价赔偿租赁物价值865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元,由被告闫平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