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37********1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09民初2129号 |
案号 |
(2020)冀0609执1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郭佳伟、刘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林湖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3万元、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及利息37万元,共计210万元,并支付以17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在对郭佳伟、刘静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郭佳浩承担保证责任,郭佳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郭佳伟、刘静追偿;三、驳回原告河北林湖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60元,减半收取计12630元,由郭佳伟、刘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