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会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34********11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34民初254号 |
案号 |
(2020)冀0434执3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郭会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焦振远借款本金5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5日开始以年利率6%计算直至本金20,000.0元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郭会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1.0元,由被告郭会英负担1101元,原告焦振远负担38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