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纪金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21********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184民初3915号
案号
(2020)冀0184执6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乐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纪金红偿还原告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借期内利息自2012年7月13日至2013年7月12日按照月利率9.51‰计算;逾期利息自2013年7月13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约定利率9.51‰的1.5倍计算,已支付的2200元利息应从中扣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纪金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6-08
发布时间
2020-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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