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艳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34********75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34民初598号 |
案号 |
(2020)冀0434执4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准予韩艳丽与张建磊离婚;二、女儿张家祎由韩艳丽抚养,儿子张嘉乐由张建磊抚养,子女抚养费由双方各自负担,韩艳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补偿张建磊15000元;三、共同财产雪佛兰牌小轿车归韩艳丽所有,空调、冰箱、床、彩钢瓦棚子及格栅归张建磊所有,韩艳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给付张建磊共同财产折合款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韩艳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