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02********0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522民初86号
案号
(2020)冀0522执3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临城县龙达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郭西印、罗恒、尚海燕向原告王永祥支付工程款359 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临城县龙达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向原告王永祥支付工程款854 498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1分计算自2013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王永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 852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临城县龙达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时间
2020-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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