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海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34********606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34民初430号
案号
(2020)冀0434执4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魏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国军、被告杨海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俊峰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98800元(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期间的利息);二、被告张国军、被告杨海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俊峰从2020年4月2日之后的利息(从2020年4月2日其至本金260000元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约定的月息2分计算);三、驳回原告李俊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张国军、杨海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5元,由被告张国军、杨海花负担6656元,原告李俊峰负担12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23
发布时间
2020-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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