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海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34********60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34民初430号 |
案号 |
(2020)冀0434执4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国军、被告杨海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俊峰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98800元(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期间的利息);二、被告张国军、被告杨海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俊峰从2020年4月2日之后的利息(从2020年4月2日其至本金260000元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约定的月息2分计算);三、驳回原告李俊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张国军、杨海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5元,由被告张国军、杨海花负担6656元,原告李俊峰负担12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