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923********2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923民初1932号
案号
(2020)冀0923执4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张建德、冯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若本判决在2019年11月28日(含本日)之前生效,则被告张建德、冯娜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31625‰向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5月23日至生效日的利息;若本判决在2019年11月28日(不含本日)之后生效,则被告张建德、冯娜除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31625‰向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2019年11月28日外,还应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974375‰向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1月29日至生效日的利息;四、被告于国兴、石莉、冯超、雷敬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建德、冯娜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均由被告张建德、冯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28
发布时间
2020-09-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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