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国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12********16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09民初11921号
案号
(2019)苏0509执47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金禾启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江市松陵镇源鑫五金模具商行支付工程款53000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53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苏州金禾启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江市松陵镇源鑫五金模具商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吴江市松陵镇源鑫五金模具商行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622840040701483486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三、被告孙国华对被告苏州金禾启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吴江市松陵镇源鑫五金模具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1元、保全费968元,合计2039元,由原告吴江市松陵镇源鑫五金模具商行负担776元;由被告孙国华、苏州金禾启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63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6-10
发布时间
2019-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苏0509执4702号
立案日期
2019-06-10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6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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