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永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25********1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1123民初116号 |
案号 |
(2020)黑1123执恢1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永富、黄亚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逊克县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2017年2月7日利息10147.23元,本息合计210147.23元,2017年2月8日后利息仍按年利率12.87%计算。二、被告马洪康、王志刚对上列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张永富、黄亚秋追偿。案件受理费4452元由被告张永富、黄亚秋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