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25********1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1123民初253号 |
案号 |
(2020)黑1123执恢1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德全、苗玉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逊克县支行借款本金130,000.00元,利息13,296.03元,2016年3月19日起利息按逾期利率12.87%计算。二、被告刘波、张阁山对上列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刘波、张阁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德全、苗玉香追偿。案件受理费3,166.00元、公告费700.00元由被告张德全、苗玉香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