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02********58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03民初1934号
案号
(2020)黑0103执11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石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连木、谢玉梅借款本金153000元;二、被告石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高连木、谢玉梅前述借款本金的利息(以153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4月3日至清偿完毕日,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0元,由被告石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5-28
发布时间
2020-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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