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春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123********1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1123民初304号 |
案号 |
(2020)黑1123执恢1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春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逊克县支行借款本金22,255.02元,利息42,547.98元,本息合计64,803.00元。2017年4月26日以后利息按照年利率20.25%计算。案件受理费1,420.00元、公告费700.00元由被告刘春亮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时间 |
2020-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