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春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25********06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1123民初584号 |
案号 |
(2020)黑1123执恢1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叶财、赵春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10,162.64元(按年利率10%计算,从2018年4月19日至2019年4月19日),本息合计110,162.64元。2019年4月19日之后按年利率13%计算至本金结清止。二、被告孙孝清、杨玉娥、孙永胜、刘文英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2.00元,保全费1,071.00由被告杨叶财、赵春华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时间 |
2020-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