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324********3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103民初7号
案号
(2020)黑0103执37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姚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孙艺珊借款本金83000元;二、被告姚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艺珊借款利息(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王9日止,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 5%计算;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7年8月1只日托至宝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83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8元, 由被告姚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9-08
发布时间
2020-09-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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