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平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11********0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502民初508号 |
案号 |
(2020)湘0502执5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唐平华、胡玲玲、邵阳市广兴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十日内支付余国午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61,000元,共计161,000元;2018年4月27日以后的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0元,由唐平华、胡玲玲、邵阳市广兴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